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新闻发布会文字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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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0日,广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新闻发布会,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苏赟作为主发布人介绍相关情况,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深圳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证监局等5家单位负责同志出席发布会。以下为文字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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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鸿

■ 广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广东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会。经国务院同意,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试点拟于近期启动。“跨境理财通”是国家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推进内地与香港澳门金融合作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广东推进“双区建设”。为便于社会更好地了解相关信息和政策,我们今天邀请到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银保监局、广东证监局,深圳银保监局、深圳证监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首先介绍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发布人: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苏赟先生,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长邢毓静女士,广东银保监局副局长陈晓勇先生,深圳银保监局局长张利星女士,广东证监局局长杨宗儒先生,深圳证监局局长李至斌先生。

 现在,有请苏赟先生介绍总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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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赟

■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谢谢邓主任。各位媒体朋友,女士们,先生们,欢迎大家莅临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借此机会,我谨代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对各位媒体朋友长期以来对广东金融事业和人民银行工作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就在刚刚下午三点左右,在人民银行总行、国务院港澳办、省府领导和港澳特首的亲自见证下,“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正式启动。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广东、深圳银保监局、证监局共同参与起草的业务试点《实施细则》也正式印发。这是金融支持大湾区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根据今天新闻发布的安排,围绕《实施细则》,我向大家介绍三个方面情况。

一、关于《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

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党中央、国务院在2019年2月份正式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人民银行等四部委也于去年5月份出台《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就是我们常说的大湾区“金融30条”。广东金融系统一直围绕这些重大战略部署和具体部署任务,积极争取并落地实施了多项创新性的金融政策,全力推进和支持大湾区建设。比如,开展港澳代理见证开立内地个人银行账户试点、自由贸易(FT)账户试点,推动跨境移动支付更加便利化,推进更高水平的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资本项目便利化改革等等。这些试点和业务极大地促进了大湾区金融深度融合,支持了大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今天,《实施细则》正式发布,标志着“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进入实际操作阶段。这不仅有利于大湾区居民更加灵活地配置家庭资产,也有利于粤港澳三地金融机构扩容业务、深化合作,将加快推进粤港澳区域经济一体化。

二、关于《实施细则》的起草过程

总的来说,《实施细则》的起草是一个响应市场需求、详细研究论证和充分征求意见的过程。香港、澳门与广东文化同源、人缘相亲,三地经贸活动、人员往来非常密切。当前,内地理财产品收益率对港澳居民有较大吸引力,内地居民也希望多元化配置境外资产,大湾区居民跨境配置理财产品的需求愿望是比较强烈的。

围绕大湾区居民的这些需求,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坚决践行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积极响应、主动作为,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与内地和港澳监管部门沟通协调,提出“跨境理财通”的初步设想。随后,以座谈、实地调研、公开征集等形式,充分征求银行、基金、行业协会、个人等市场主体意见,梳理业务流程、研究监管模式、拟定试点方案。

从研究工作启动至今,我们对“跨境理财通”的业务思路和政策框架反复进行论证、修订和完善,最终解决了理财资金跨境汇划、理财产品范围、银行跨境合作、三地投资者保护等关键问题。前不久,《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和《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正式印发,大湾区加快一体化发展面临新的契机。可以说“跨境理财通”《实施细则》的发布正当其时、应运而生,为跨境投资理财产品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法规保障。

三、“跨境理财通”的特点

按照“统筹协调、稳步推进、安全便利、风险可控”的原则,“跨境理财通”试点作出多项创新制度安排,在守好跨境金融风险底线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优化金融服务体验。

 一是“跨境理财通”的业务办理流程对于投资者十分“友好”。为最大限度地提高投资者业务办理效率,“跨境理财通”支持线上签约、代理见证开户、线上风险测评、远程购买产品,基本能实现全流程远程办理。同时,我们鼓励银行优化业务流程,让内地和港澳居民能够享受更加便利、快捷的跨境金融服务。

 二是粤港澳三地银行在个人跨境理财业务上能开展全方位的合作。“跨境理财通”包含“北向通”和“南向通”。简单来说,港澳投资者和大湾区内地投资者可通过当地银行购买对方银行销售合资格的投资产品。这样,粤港澳三地银行会在账户基础、业务系统、网点布局等硬件设施上进行对接,在营销服务、业务规则、投诉处理等运行规则上实现衔接,大湾区金融基础设施“硬联通”和规则机制“软联通”又将走“深”一步。可以说,“跨境理财通”为大湾区金融业深度融合发展提供了一个新的典型示范。

三是“跨境理财通”在防控金融风险方面有严密的机制安排。无论是“北向通”,还是“南向通”,投资者在购买投资产品时均需在投资产品购买地开立投资户、在资金汇出地开立汇款户。对投资户与汇款户之间建立资金闭环汇划关系,加之对跨境资金实行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管理,能够有效地防范跨境金融风险。

四是“跨境理财通”业务注重投资者权益保护。考虑到三地法律制度不同,投资者消费习惯有差异,在业务试点中我们加强了与香港、澳门金融管理部门的协调合作,强化信息共享,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共同夯实投资者权益保护基础,确保大湾区居民跨境投资理财产品时能获得最大程度的权益保护。

五是“跨境理财通”业务统一使用人民币结算。为便于个人投资者管理和识别银行理财产品风险,降低跨境交易环节的汇兑成本,“跨境理财通”业务涉及的跨境结算均使用人民币,资金兑换在离岸市场完成。

下一步,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广东、深圳银保监局,广东、深圳证监局将扎实做好“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各项基础服务,全面宣传试点政策,认真指导银行依法合规展业,并与港澳金融管理部门一同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银行和投资者参与到“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中,用足用好金融改革的政策红利,以实际行动推动粤港澳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国际金融枢纽的建设。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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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鸿

■ 广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


谢谢苏赟先生。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按照惯例,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新华社广东分社记者:请问苏赟副行长,《细则》中提到要对“跨境理财通”业务进行额度管理,这是基于什么考量?具体应该如何实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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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赟

■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谢谢您的提问。“跨境理财通”实行总额度和单个投资者额度管理,主要是基于安全性和普惠性考量。考虑到前期已有长期在大湾区工作生活的港澳居民在内地购买理财产品,我们以近年来内地9市银行存续理财产品余额为参照,秉承试点初期稳健起步、风险可控的原则,将“南向通”和“北向通”总额度暂定各1500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港澳个人购买内地理财产品资金净流入额不超过1500亿元,大湾区内地个人购买港澳理财产品资金净流出额也不超过1500亿元。这两个1500亿都是一个“资金流动净额”的概念。拿“北向通”举例,港澳投资者既会汇入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也可能赎回产品后汇出资金,那么市场上“北向通”业务的资金流动规模会有一个动态变化,但这个流入净额只要在1500亿元净额上限内,投资者都可循环使用。另外,为体现试点政策的普惠性,让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业务,享受政策红利,《细则》还设定了单个投资者额度,目前暂定为100万元,这也是资金流动净额的概念。

下一步,我们会密切关注试点的推进情况,动态监测额度使用需求,根据市场需求和宏观经济形势,适时调整“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总限额和单个投资者限额,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市场的需求。谢谢!


澎湃新闻记者:请教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邢毓静行长,内地一些投资者青睐香港金融机构的产品,但是香港市场的部分产品风险比较高,“跨境理财通”在制度设计上如何帮助内地投资者把控风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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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毓静

■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长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为帮助内地投资者把控境外投资风险,“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作了以下三方面的制度设计。

一是对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了设定。经过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与港澳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商,为防控风险,试点业务开展初期,港澳金融监管机构规定港澳银行仅向内地投资者提供中低风险、非复杂的投资产品。具体产品范围,可以查询今天港澳金融监管机构发布的细则。《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也要求内地合作银行提示内地投资者,在开展“南向通”业务时,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这一条对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港澳会有非常明确的中低风险和非复杂的投资产品,同时我们在内地发布的《实施细则》中,也要求内地的合作银行要提示投资者相关的风险。

二是设定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列明了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三方面条件:一是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要具有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者在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三是2年以上投资经历,并且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100万人民币或家庭金融总资产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三是设定个人投资限额,这一条刚才苏赟副行长在回答新华社记者提问时已经明确了,在此我就不再赘言。

总的来说,三个方面:通过投资产品的风险等级、投资者的适当性要求以及初期的个人投资限额,希望能够在这个过程中帮助内地投资者把控风险。谢谢!


中国日报广东记者站记者:请问广东银保监局副局长陈晓勇先生,港澳投资者可以在“跨境理财通”中可以购买到哪些投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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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勇

■ 广东银保监局副局长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根据《实施细则》规定,“跨境理财通”的“北向通”业务中,港澳投资者可以购买到的投资产品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两大类。其中理财产品为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等级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公募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结合监管职责,借此机会我着重介绍一下“北向通”理财产品的三个特点。

一是“北向通”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为理财公司。近年来,监管部门在资管新规的顶层框架下,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监管制度,通过引导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以及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设立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推动理财业务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目前来看,理财公司发展良好,截至上半年末,理财公司产品存续规模市场占比近四成,在市场利率平缓下行、资管行业打破刚兑的大背景下,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展现出了良好的市场竞争力,将成为丰富港澳投资者跨境投资渠道的有益补充。

二是“北向通”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定为“一级”至“三级”。我们主要考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以及港澳投资者对内地理财市场和投资理念的熟悉有一个过程,将“北向通”理财产品风险等级严格限定在“一级”至“三级”之间,可以给港澳投资者提供一个更为稳健的投资环境。

三是“北向通”理财产品类型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公募理财产品。目前理财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中,固定收益类产品占据主导地位;同时,权益类理财产品规模增长较快,所以选择固定收益类、权益类理财产品既符合目前产品结构的现状,也有利于港澳投资者更好地分享内地的发展成果。

我们相信“北向通”理财产品将进一步丰富港澳居民跨境投资的渠道,对内地理财市场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广东银保监局将积极加强跨部门协作,共同推进“跨境理财通”业务顺利落地、有序开展,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注入新的金融创新活力。谢谢!


深圳卫视记者:提问广东证监局的宗儒局长,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对公募基金做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投资者能否通过“北向通”购买这类产品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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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宗儒

■ 广东证监局局长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大家知道,公募基金产品实行双受托制度,具有每日估值、组合投资、公开披露等特征,被公认为最规范透明的大众理财产品之一。公募基金产品风险分级一般分为五级,这次“北向通”投资的公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范围限定为“R1”至“R3”三个级别,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谨慎型、稳健型、平衡型产品,总体来讲风险属于中低类型。按照“跨境理财通”《实施细则》的规定,只要公募基金管理人和代销银行对公募基金产品的风险评定等级均在“R1”至“R3”范围内,即使两者评定的具体风险等级不完全一致,也符合“北向通”投资产品要求。举个例子,如果某只公募基金,内地的公募基金管理人将风险评级定为R2,内地代销银行评级为R3,按照这个规定,也是可以被列入“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申请购买。

接下来,广东证监局将切实落实好证监会关于“跨境理财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总体安排,加强与人行、银保监兄弟单位在监管信息交流、监管执法等方面协作,进一步改进监管服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投资者的体验感和满意度。谢谢!


大湾区之声记者:请问,试点过程中,港澳投资者在购买内地理财产品发生买卖纠纷时,该如何解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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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毓静

■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长

谢谢您的提问。关于港澳投资者在购买内地理财产品发生买卖纠纷的时候,有两个层面,一个是监管层面的规定,一个是投资者具体发生买卖纠纷时该怎么处理。从监管层面来看,人民银行、银保监和证监三部门高度重视对港澳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工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来维护港澳投资者的权益保护:

 第一,《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明确要求内地代销银行建立“跨境理财通”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投诉纠纷解决相关机制。《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将“投资者权益保护实施方案”列为内地代销银行申请报备材料之一。

第二,我们今天在座的六个部门会对内地代销银行制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实施方案及其落实情况进行持续评估,持续引导、督促内地代销银行开展金融知识及宣传活动,提高港澳投资者对内地投资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法律意识以及依法维权能力。

第三,在一行两会的指导下,我们还将继续加强与香港、澳门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共享业务信息,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共同维护港澳投资者权益。

当具体的某个港澳投资者在内地购买理财产品发生纠纷争议的时候,投资者可以选择以下6个路径来解决。

(1)若港澳投资者因所投资的产品与内地理财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发生纠纷争议时,可以通过内地代销银行,协调内地理财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协商处理。

(2)若港澳投资者与内地代销银行发生纠纷争议时,港澳投资者可以向内地代销银行的上级机构投诉。如港澳投资者与某银行深圳分行(或者另外8个城市的分行)发生纠纷争议,可向该银行总行进行投诉。

(3)若港澳投资者认为内地代销银行纠纷处理结果不合理,或内地代销银行对港澳投资者投诉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处理的,港澳投资者可以选择向内地代销银行所在地的金融管理部门进行投诉。

(4)港澳投资者可以请求大湾区内地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等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

(5)港澳投资者可根据与内地代销银行达成的协议提请大湾区内地仲裁机构仲裁(如设在前海的深圳国际仲裁院)。

(6)港澳投资者还可选择向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谢谢!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接着再问一下邢行长,请问《实施细则》发布后,内地银行何时能够正式启动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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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毓静

■ 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长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今天(9月10日)《实施细则》发布,根据《实施细则》的最后一条,在《实施细则》发布之后的30天,也就是说10月10日《实施细则》正式生效。关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正式启动,其实今天已经正式启动了,刚才主持人也介绍过。记者朋友可能真正想问的是什么时候能够真正落地,如果是问何时真正落地的话,在《实施细则》公布30日之后(即10月10日)开始,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可在10月10日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进行报备,当报备结束完成之后就可以正式开展业务。

在此,我也借这个机会向各位记者朋友介绍一下报备的相关内容,报备主体、报备时间(刚才已经介绍了)、向谁报备、报备需要的材料,以及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收到报备材料之后如何反馈向我们报备的银行已经具备资格可以开展相关的业务。

(一)报备主体。参与“跨境理财通”业务的内地银行分两类,“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实施细则》第三条对此有明确的解释。在此我简单说一下,内地代销银行,是面向港澳投资者“北向通”购买理财产品服务的银行。两个要素,一个是面向港澳投资者,第二个投资者买的是“北向通”的理财产品。内地合作银行,是为内地投资者“南向通”购买理财产品提供服务的。它的核心,合作银行指的是面向内地投资者服务,投资者要买的是港澳地区的理财产品。不论是内地的代销银行还是内地的合作银行,都需要报备。

(二)报备对象。“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报备工作将遵循“单一窗口”工作机制,这个也是为了尽量地降低商业银行在报备过程中的复杂性,所以所谓的“单一窗口”工作机制指的是内地代销银行或者内地合作银行只需要和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或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来报备,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或者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获得备案材料之后会会同当地的银保监局、证监局共同来审议相关材料。由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牵头确认广东银保监局和广东证监局相关意见,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确认深圳银保监局和深圳证监局相关意见。

对于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在具体选择报备地时,到底是选择广州来报备,还是选择深圳来报备呢?这个应该按照属地监管原则,重点是看拟开展“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的银行主体所在地。举例来说,大型国有银行(如工农中建交邮储)的广东省分行应向广州人行进行报备,其深圳市分行应向深圳人行进行报备。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外资银行(如招商银行、北京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等)的深圳分行应向深圳人行进行报备,除深圳以外的大湾区内地其他8城市的分支机构应向广州人行进行报备。

(三)报备材料。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报备所需提交的材料在《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已列明,这里我就不赘述了。需要提醒的是有三个方面的核心要素,制度建设是否达到条件,系统测试评估是否达到条件,以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是否在报备材料中有明确的说明,如果这三个方面都有的话,基本上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准备材料就可以了。

(四)报备反馈。收到报备材料后,人民银行将会同银保监、证监部门共同审核。如果报备材料需要补充或修改的,由接收报备材料的广州人行或深圳人行向银行反馈。如果报备材料完整,不再需要任何补充或修改,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通过其官方网站(http://guangzhou.pbc.gov.cn/或http://shenzhen.pbc.gov.cn/ )分别公布已报备的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名单。如果内地代销银行或者是内地的合作银行看到自己的名单在网上已公布的话,它就可以马上开展相关业务,也就是说内地代销银行看见公告以后,即刻可以为港澳投资者“北向通”购买理财产品提供服务,内地合作银行看到公告名单里有它的话,它就即刻对内地投资者“南向通”开展业务进行落地。谢谢!


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记者:请问深圳证监局的李至斌局长。《实施细则》纳入“北向通”投资范围的基金产品为公募基金,请问主要是基于哪些考虑?对于“北向通”可投公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资质有什么特别要求?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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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至斌

■ 深圳证监局局长

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经过20多年的发展,公募基金凭借组合投资、专家理财、严格监管等优势,已经成为广为大众投资者接受的一类投资产品。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截至2021年6月底,公募基金管理规模已超过23万亿元。

将公募基金纳入“北向通”投资范围主要是考虑到公募基金是公认的成熟、规范投资品种,同时,试点初期,审慎起见,将纳入“北向通”投资范围的公募基金限定在中低风险的“R1”至“R3”风险等级的产品。针对市场关心的私募基金、私募资管产品未纳入“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的问题,主要是基于试点初期确保平稳起步、严格防范风险的考虑。未来,随着“跨境理财通”试点的不断推进,可适时研究拓展试点投资产品范围。

目前,对于“北向通”可投公募基金产品的管理人资质,未作额外要求。

下一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等政策精神,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从以下方面做好“跨境理财通”试点工作:

 一是推动基金管理人不断提升投研能力,增强投资者获得感。督促基金管理人践行理性投资、价值投资、长期投资理念,提高整体投研能力,为投资者持续创造价值。

二是压实基金销售机构责任,严格规范基金销售行为。通过监管执法、案例警示等方式,督促基金销售机构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专业、审慎展业。

 三是畅通维权渠道,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清晰、便捷、高效的维权渠道,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确保各项纠纷、投诉及时响应、妥善解决,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谢谢!


香港南华早报记者:请问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的苏赟副行长,“跨境理财通”业务落地之后,大湾区居民购买港澳理财产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具体应该如何办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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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赟

■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副行长

谢谢您的提问。大湾区内地居民购买港澳理财产品,根据《实施细则》,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其实邢毓静行长也作了一些初步的介绍,这里我就不再重复,下面我就讲一下具体的办理程序。

在具体办理过程中,大湾区内地居民先选择一家试点银行开立汇款户,汇款户可重新开立或指定已有账户。随后,需办理港澳银行的投资户开户手续,并与港澳银行签订投资协议。内地居民可到港澳银行现场办理,也可通过经办银行远程办理。因为在刚才的介绍中我也介绍过,“跨境理财通”的业务办理流程对投资者是十分友好的,为了最大限度提高投资者的办理效率,“跨境理财通”支持线上签约、代理见证开户、线上风险测评、远程购买产品,因为这些都是非常方便的。在投资户和汇款户都开好以后,经办银行在汇款户和投资户之间会建立资金闭环汇划的安全管道,投资者即可通过闭环管道购买港澳理财产品。

银行开办上述业务需要具备的条件和办理过程,刚才邢毓静行长也作了介绍,我这里就不再重复。谢谢!

香港凤凰卫视记者:请问深圳银保监局的张局长,我们关注到《实施细则》当中是提到了不得进行跨境销售。银行向港澳投资者销售“北向通”投资产品有何要求与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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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利星

■ 深圳银保监局局长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前面几位监管同仁都已经介绍了,“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包含理财产品和公募基金,销售这些产品应该分别遵守中国银保监会今年发布的《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内地代销银行在代理销售理财产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具体来说有四个方面的要求:

一是内地代销银行应依法合规销售理财产品。内地代销银行通过营业网点,也可以通过手机APP、官方网站等一些自有的电子渠道,通过营业网点销售,就要按照监管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对销售专区设置明显标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只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内地代销银行通过电子渠道向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的,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观记录营销推介、产品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投资者确认和反馈等重点销售环节。

二是内地代销银行应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效做好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且根据对投资者风险能力的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匹配相应风险等级的投资产品,尤其是面向港澳投资者与面向内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标准应该保持一致,同时代销银行还要切实履行信息保密各方面的义务。

三是规范销售活动,也就是说内地代销银行在从事销售活动中不得出现误导销售、虚假宣传、不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强制捆绑和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违规代客操作、私售“飞单”产品等行为。

四是不得跨境销售。《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六条,明确“不得主动跨境邀请、招揽客户和提供投资建议或前往港澳(内地)开展’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实质性销售”的概念可参照《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掌握,销售主要是指以下四类行为:(一)以展示、介绍、比较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特征信息并直接或间接提供认购、申购、赎回服务等方式宣传推介理财产品;(二)提供单只或多只理财产品投资建议;(三)为投资者办理产品认购、申购和赎回;(四)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活动。

下一步深圳银保监局也会一如既往地与人民银行、证监局等监管同仁密切合作,指导银行机构依法合规地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同时也欢迎符合条件的银行、投资者积极参与试点,用好金融改革政策红利,推进内地与港澳社会经济共同发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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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鸿

■ 广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副主任

由于时间关系,提问环节到此结束。如果大家还有感兴趣的问题,接下来可以跟省新闻办的工作人员进行联系。

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发布人!谢谢各位记者朋友!

来源: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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